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高士傑
- 法定代理人蔡順鵬
- 原告永日昌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043號原 告 永日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坤農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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