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吳蕙玟
- 原告呂文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110號原 告 呂文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活設計國際創意有限公司、張順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具體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說明本件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及所請求被告給付之支票係提示前或後所取得等,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捷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