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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6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673號

原告
海陸協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青樺即潤鼎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8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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