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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714號

履行給付義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14號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告
艮彤研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閔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艮彤研磨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給付義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628元(即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174,908元,併計聲明第二項之訴訟利益即151,500元+1,000元+1,220元=153,720元,合計共328,62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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