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7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53號
- 原告
- 雅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雅琴
- 訴訟代理人
- 周寶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芷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二、本件原告起訴係委任「周寶鈺」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周寶鈺」之委任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提出委任「周寶鈺」之委任狀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