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0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09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被告
- 博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補具起訴狀繕本(含其內書證)予本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