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劉泓志
- 當事人劉泓志、楊岫涓、普賢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3號原 告 劉泓志 原 告 楊岫涓 原 告 普賢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泓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審計部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晴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