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2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247號
- 原告
- 代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登財
- 訴訟代理人
- 詹采羚
- 被告
- 雲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載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4,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3,744,000元《營業1,398,400元+非住非營2,345,600元=3,744,000元》,併計另請求被告給付之57萬元,合計共4,31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