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24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247號

原告
代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登財
訴訟代理人
詹采羚
被告
雲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載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4,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3,744,000元《營業1,398,400元+非住非營2,345,600元=3,744,000元》,併計另請求被告給付之57萬元,合計共4,31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