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5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568號
- 原告
- 協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玉
- 訴訟代理人
- 賴瑩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5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