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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10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張美惠
原告
張麗娟
原告
蒲朝富
被告
達富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閔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3人任職於被告公司期間,每人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6,500元,被告公司應於104年11月10日給付104年10月份薪資,迄今尚未給付,且已於104年11月1日歇業,共計積欠薪資79,500元等情,業據提出104年10月份簽到表、台中市政府函、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及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等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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