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小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104號 原 告 韓曉怡 被 告 睿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566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