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42號
- 原告
- 李育哲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和
- 法定代理人
- 兼上一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賴小梅
- 被告
- 李昕峰即旭璞豐素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經徵得父母同意後,於民國105年9月中旬開始受僱於被告擔任內場廚房助理,迄106年3月31日止,雙方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惟被告就原告106年3月份之薪資僅給付1,000元,仍有21,000元未給付;此外,被告承諾應給付原告於106年2月份應休未休之薪資2,400元亦未給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打卡資料翻拍照片6張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