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清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愛多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