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及反訴被告 吳清宏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潓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及反訴原告 愛多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豐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至聲請人主張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末頁之附表所示給付金額加總,與判決主文所示應給付金額新臺幣(下同)280,617 元明顯不符,短少64,048元部分,因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27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陳明其訴之聲明係以該日所提民事準備補充理由㈨狀為準;而依該書狀所載,聲請人就其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之284,443 元,本即未全數請求相對人給付法定遲延利息,此有該書狀附卷可憑,是本院在聲請人上開聲明範圍內,就相對人應給付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如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末頁附表所示金額應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自無違誤。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裁定更正,顯屬誤會,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所載 │應更正為 │ │號│ │ │ ├─┼───────────┼─────────────────────┤ │1 │主文欄「壹、本訴部分」│「新臺幣280,617元」 │ │ │主文第二項「新臺幣280,│ │ │ │0615元」 │ │ ├─┼───────────┼─────────────────────┤ │2 │主文欄「壹、本訴部分」│「新臺幣280,617元」 │ │ │主文第五項「新臺幣280,│ │ │ │0615元」 │ │ ├─┼───────────┼─────────────────────┤ │3 │事實及理由欄「丙、本院│「280,617 元(280,367-1,750= 280,617 )」 │ │ │之判斷:一、本訴部分」│ │ │ │㈡⒌倒數第1 至2 行「28│ │ │ │0,615 元(280,365-1,75│ │ │ │0= 280,61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