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及反訴被告 吳清宏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及反訴原告 愛多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後列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附表「編號1 」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聲請人雖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民國105 年12月14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薪資18,936元部分,為補列更正相對人應給付自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記載。惟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105 年12月14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薪資為18,581元(32,000×18/31=18,58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原判決 第26頁),是本件應更正補列者應僅為該薪資數額即18,581元部分自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聲請人逾此範圍聲請裁定更正,顯屬誤會,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 ┌──┬─────┬───────┬────────┐ │編號│應給付金額│各期利息起算日│備 註│ │ │(新臺幣)│ │ │ ├──┼─────┼───────┼────────┤ │ │2,477元 │ │105 年12月1 日至│ │ │ │ │同年月13日薪資差│ │ │ │ │額、特別休假工資│ │ 1 │ │106年1月11日 │及國定假日工資 │ │ ├─────┤ ├────────┤ │ │18,581 元 │ │105 年12月14日至│ │ │ │ │同年月31日薪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