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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及反訴被告 吳清宏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及反訴原告 愛多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後列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附表「編號1 」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聲請人雖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民國105 年12月14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薪資18,936元部分,為補列更正相對人應給付自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記載。惟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105 年12月14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薪資為18,581元(32,000×18/31=18,58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原判決第26頁),是本件應更正補列者應僅為該薪資數額即18,581元部分自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聲請人逾此範圍聲請裁定更正,顯屬誤會,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給付金額│各期利息起算日│備            註│
 │    │(新臺幣)│              │                │
 ├──┼─────┼───────┼────────┤
 │    │2,477元   │              │105 年12月1 日至│
 │    │          │              │同年月13日薪資差│
 │    │          │              │額、特別休假工資│
 │ 1  │          │106年1月11日  │及國定假日工資  │
 │    ├─────┤              ├────────┤
 │    │18,581 元 │              │105 年12月14日至│
 │    │          │              │同年月31日薪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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