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及反訴被告 吳清宏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潓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及反訴原告 愛多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豐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後列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附表「編號1 」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聲請人雖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民國105 年12月14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薪資18,936元部分,為補列更正相對人應給付自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記載。惟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105 年12月14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薪資為18,581元(32,000×18/31=18,58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原判決第26頁),是本件應更正補列者應僅為該薪資數額即18,581元部分自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聲請人逾此範圍聲請裁定更正,顯屬誤會,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給付金額│各期利息起算日│備 註│ │ │(新臺幣)│ │ │ ├──┼─────┼───────┼────────┤ │ │2,477元 │ │105 年12月1 日至│ │ │ │ │同年月13日薪資差│ │ │ │ │額、特別休假工資│ │ 1 │ │106年1月11日 │及國定假日工資 │ │ ├─────┤ ├────────┤ │ │18,581 元 │ │105 年12月14日至│ │ │ │ │同年月31日薪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