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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33號

給付薪資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33號

原告
卓韋廷
被告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3年4月15日起至106年6月6日止受僱於被告公司,原告初任職時,被告公司之陳文平經理有同意原告可業積抽成,因被告未按原告之業積而給付獎金,為此具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38,000元。查本件原告其請求之性質上屬一般給付之訴,而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且無分司資料,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所示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參,復參被告公司提出之兩造簽訂之勞動契約書第十五條約定「因本勞動契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兩造勞動契約書並無契約履行地之約定,準此,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3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差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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