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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2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丹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育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依蒨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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