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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3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37號

原告
劉翰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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