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1 分鐘讀完 全文 7,1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4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44號

原告
詹益銘
被告
方園海鮮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進益
訴訟代理人
葉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930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14,9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4年6月19日起在受雇於被告公司,擔任洗碗人員職務,平均工資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應為25,200元,惟被告僅以20,008元為原告投保薪資。原告於104年7月14日上午9時35分許,騎乘機車欲前往被告所經營位於文心路二段636號富王大飯店內1樓「大莊園婚宴會館」上班途中,從北屯路右轉沿健行路行駛,行至台中市北區健行路86巷與健行路口處時,竟遭訴外人林家震駕駛車輛撞擊,致原告受有右側股骨幹粉碎性骨折、右側髕骨粉碎性骨折,經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住院接受骨折復位及鋼釘鋼板固定手術,於104年7月24日出院,術後不宜劇烈活動負重,建議輪椅及助行器輔助使用,宜休養並門診持續追蹤復健治療,自104年8月3日起至106年1月16日,共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骨科門診追蹤治療17次,另自105年10月24日至106年1月16日間,共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復健部門診診療4次,目前右下肢仍無力,無法右腳單腳站立,行走需使用拐杖、行動不便,不宜從事站立及行走的工作,醫囑建議繼續接受門診追蹤及復健治療。原告嗣於104年7月14日上班途中車禍致「右側股骨幹粉碎性骨折、右側髕骨粉碎性骨折」申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經勞保局核給104年7月17日至105年10月24日期間共466日職業傷病給付,嗣原告以同一傷害繼續申請105年10月25日至106年1月16日期間職業傷病給付,經勞保局認為據醫理見解,依原告傷勢,於105年10月24日前骨折已癒合,續申請不合理而核定不予給付,原告不服業已提起審議。又兩造曾於106年4月12日就本件職業災害補償事件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被告對於原告自104年6月19日至104年7月13日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洗碗人員職務,平均工資為25,000元不爭執,惟對於勞方所請求金額有爭執,致調解不成立。原告既於上班途中受職業傷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款之規定被告應補償原告醫療費及不能工作之原工資共計214,930元,詳述如下:

1.醫療費:原告受傷後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共支出醫療費74,176元。

2.原領工資補償:原告月薪為25,000元,不能工作期間自104年7月14日事故日起算至勞保目前核給傷病給付末日104年10月24日計469日(至於105年10月24日之後原告主張仍在治療中不能工作,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審議中,該部分先予保留),則原領工資補償應為390,833元(計算式:25000×1/30×469=3908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原告已領取雇主投保團體保險之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理賠金40,500元。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經勞保局核給104年7月17日至105年10月24日期間共466日職業傷病給付,以原告平均日投保薪資684.9元為計算基礎,應為209,579元(計算式:(684.9×70%×365)+(684.9×50%×101)=209,579),故被告尚應補償原告214,930元(計算式:74,176+390,833-40,500-209,579=214,930)。

㈢並聲明:1.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214,9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自104年6月19日起在受雇於被告公司,擔任洗碗人員職務,平均工資為25,000元,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應為25,200元,惟被告僅以20,008元為原告投保薪資。原告於104年7月14日上午9時35分許,騎乘機車欲前往被告所經營位於文心路二段636號富王大飯店內1樓「大莊園婚宴會館」上班途中,行經台中市北區健行路86巷與健行路口處時,遭訴外人林家震駕駛車輛撞擊,致原告受有右側股骨幹粉碎性骨折、右側髕骨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嗣經原告申請勞工保險申請職業傷病給付,經勞保局核給104年7月17日至105年10月24日期間共466日職業傷病給付共計209,579元等事實,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保險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勞工傷病診斷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書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3月6日保職簡字第106021014112號函、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院醫療收費證明為證(本院卷第8至14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視為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屬實。

㈡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前段、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而傷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985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復按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所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既受僱於被告,且原告住所為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上班地點為文心路二段636號,而原告於104年7月14日在健行路86巷與健行路口處係於前往被告營業處所之上班途中,遭訴外人林家震所駕之車輛撞傷,造成原告右側股骨幹粉碎性骨折、右側髕骨粉碎性骨折等傷害,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檢送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勞工傷病診斷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書證明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0至37頁、第10、11頁),復佐以原告確因前開傷勢於104年7月14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診療,並於同年7月24日出院,亦有前開診斷證明書可稽(本院卷第10、11頁),可見原告確係於104年7月14日為前往工作地點而於上班途中與訴外人林家震發生車禍事故無疑,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得認原告因通勤過程中與訴外人林家震所發生車禍事故而致傷害,當屬係職業災害甚明。

㈢本件車禍事故既認屬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職業災害」,已如前述,則被告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前段、第2款前段之規定,補償原告必需之醫療費用支出,並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其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收入損失,茲就原告請求之各項數額有無理由為說明:

1.醫療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事故,有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醫診治,並於車禍事故發生當日即104年7月14日接受骨折復位及鋼釘鋼板固定手術及住院治療,故有支出醫療費用共計74,176元等情,業據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勞工傷病診斷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院醫療收費證明為證(本院卷第10、14頁),觀諸原告所提出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院醫療收費證明內容所示,均為原告診治本件職業災害所生損害而支出之費用,可認原告所支出之醫療費用核屬為必需,則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前段規定請求補償其所支出之醫療費用74,176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2.原領工資補償部分:

⑴按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定有明文。而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或疾病,不論傷害大小,所罹疾病亦不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職業病為限,祗須其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均應補償其工資損失(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第1644號判決要旨參照)。

⑵查原告主張其每月工資25,000元,又自104年7月14日至105年10月24日均因車禍事故受傷不能工作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雙方不爭執事項為證(本院卷第13頁反面),復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於106年3月8日出具之勞工保險傷病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0頁)醫師囑言欄所載內容:「依病歷記載,患者因上述診斷於民國104年07月14日經由急診住院接受骨折復位及鋼釘鋼板固定手術,於民國104年07月24日出院,出院後1個月左右需他人照顧日常生活,不宜劇烈運動負重,建議輪椅及助行器輔助使用,宜休養6個月並門診持續追蹤復健治療…」等語,及勞工保險局於106年3月6日發文字號:保職簡字第102021014112號函載明:『…三、台端以於104年7月14日上班途中車禍致「右側股骨幹粉碎性骨折;右側髕骨粉碎性骨折」,曾領取104年7月17日至105年10月24日期間共466日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等語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2頁),復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庭而視為自認該事實,已如前述,故原告主張其於104年7月14日至105年10月24日間因本件車禍傷害有醫治及療養之必要而不能工作,應屬可採,則原告自104年7月14日至105年10月24日之原領薪資數額應計為390,833元(計算式:104年4月14日至105年10月24日共計為469日,故原領薪資數額為25,000/30x469=390,833,元以下四捨五入)。

3.得抵沖即扣除之數額:再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之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復按「由雇主負擔費用之其他商業保險給付,固非依法令規定之補償,惟雇主既係為分擔其職災給付之風險而為之投保,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制度設計之理念在分散風險,而不在追究責任,與保險制度係將個人損失直接分散給向同一保險人投保之其他要保人,間接分散給廣大之社會成員之制度不謀而合。是以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賠償資力,並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之賠償或補償為目的,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抵充,始得謂與立法目的相合」(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854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應補償之原領工資數額,得扣除原告經依勞工保險條例向勞工保險局請領104年7月17日至105年10月24日止共466日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金額應為209,579元;及原告已領取雇主投保團體保險之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理賠金40,500元,核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及最高法院前揭見解相符,洵屬合理,是被告本件應為之職業災害補償款項得再扣抵前揭保險給付即209,579元及40,500元。

4.小結,合計原告請求被告補償自104年7月14日至105年10月24日止之醫療費用及原告薪資補償金額應為214,930元(計算式:74,176+390,833-209,579-40,500=214,930),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5.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有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職業災害補償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依法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4,930元及依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5月4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諭知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