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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5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高士傑

原告
張朝彥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告
寶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明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7日上午9點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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