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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5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宋濬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6年8月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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