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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6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67號

原告
張雯婷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告
紅綻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煜晴
訴訟代理人
楊雋佑
被告
貝洛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九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楊雋佑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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