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67號原 告 張雯婷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紅綻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煜晴 訴訟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貝洛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九鼎投資有限公司 共 同 楊雋佑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2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