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444號
- 原告
-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立民
- 被告
- 鐿釩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司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630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