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540號原 告 黃子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珍艾碧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之程式者,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對被告珍艾碧絲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其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有與首揭條文之規定程序不符,致起訴之被告未能特定。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具狀查報如附 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 │編號│ 應 補 正 事 項 │ ├──┼────────────────────────────────┤ │1 │1.查報被告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 │2.原告可上網查詢:「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網址:http │ │ │ ://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 ├──┼────────────────────────────────┤ │2 │陳報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記載向被告請求│ │ │之金額),及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 │ │等)、並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