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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540號

返還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540號

原告
黃子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珍艾碧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之程式者,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對被告珍艾碧絲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其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有與首揭條文之規定程序不符,致起訴之被告未能特定。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具狀查報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應  補  正  事  項                                            │
├──┼────────────────────────────────┤
│1   │1.查報被告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    │2.原告可上網查詢:「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網址:http  │
│    │  ://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
├──┼────────────────────────────────┤
│2   │陳報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記載向被告請求│
│    │之金額),及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
│    │等)、並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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