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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9號

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世烽、吳林彩嬪、陳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於106年2月21日對本院民國106年2月8日移轉管轄之裁定具狀聲明異議,應認係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9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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