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334號原 告 信鴻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 訴訟代理人 胡景文 被 告 NGUYEN THI THU TRI(中文姓名:陳氏秋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欄一、中關於「裕豐傢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裕豐傢俱)」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原判決書第1頁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欄第3行至第4行),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