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3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334號
- 原告
- 信鴻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佩蓉
- 訴訟代理人
- 胡景文
- 被告
- NGUYEN THI THU TRI(中文姓名:陳氏秋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欄一、中關於「裕豐傢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裕豐傢俱)」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原判決書第1頁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欄第3行至第4行),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