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5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明國即豐州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足,有不合法定上訴程序者,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並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為小額訴訟程序上訴應備之要件,核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之,並備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 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