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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1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172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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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益仲
被告
莊清居

      吳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2480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6年10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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