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30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沈柏仲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告
碩耕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蔡永隆
被告
被告
朱美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碩耕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9月20日偕同被告蔡永隆、朱美專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動產抵押借款乙筆,借款額度為新台幣(下同)53萬元,借款期限自90年9月24日起至94年3月24日止,借款利率為年息12%固定利率計算,詎被告碩耕企業有限公司申辦貸款後未依約如期繳款,截至107年3月7日止,共計積欠60,892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貸款申請書、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授權書、本票及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