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4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414號
- 上訴人
- 耀昇機電科技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忠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4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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