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5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569號

原告
富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季忠
訴訟代理人
林瑞龍
被告
安卓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雅玟
訴訟代理人
劉偉傑
訴訟代理人
陳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938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至5月間,向原告購買肉品及水產品,原告已依約交付,並由被告員工簽收受領完畢。雙方同意貨物價金為新臺幣(下同)91938元,惟迄今被告均未給付原告,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104年10月到106年1月,共溢收被告5%營業稅合計65782元,已經跟原告會計對過帳,應該扣除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且營業稅係對買受貨物或勞務之人,藉由消費所表彰之租稅負擔能力課徵之稅捐,稽徵技術上雖以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經由後續之交易轉嫁於最終之買受人,亦即由消費者負擔(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8號解釋意旨)。是被告抗辯原告自104年10月到106年1月,共溢收被告5%營業稅合計65782元,應該扣除云云,即難採信。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此僅係促請本院注意而已,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