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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59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5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新康德
即被告
財稅金融法律行政實務公職證照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張家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澤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3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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