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6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687號
- 原告
- 吳綠綺
- 被告
- 黃琪芳即東荷清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220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乙份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