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718號
- 原告
- 雅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雅琴
- 訴訟代理人
- 周寶鈺
- 被告
- 睿宜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芷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購買並安裝原告公司出售之保險櫃,型號UV-12460,機型編號KA319401,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0元,依約被告應於105年10月底前給付價金,惟被告藉詞托延,迄今未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統一發票影本及LINE之通話內容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1,4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照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