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潘豐隆 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 相 對 人 熊豪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喜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6年度中勞 小字第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此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及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而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