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救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46號
- 聲請人
- VUONG THI GIANG(王氏江)
- 訴訟代理人
- 王庭鴻律師
- 相對人
- 圓正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能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引進之外國人,經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3項第1款、第63條規定參照。是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所定引進之外國人,經其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法院就其有無資力,無庸再予審查。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106年度中勞簡字第93號),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及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含切結)、審查表(全部扶助)等影本為據。審以聲請人係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引進之外國人,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且聲請人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再聲請人提起之給付加班費事件,顯非無勝訴之望等情,堪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