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救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7號
- 聲請人
- 林瑞立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樟律師
- 相對人
- 一品捲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義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案件(本院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案件概述單、及個人資力查詢詢問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