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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03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宇婕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永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6年6月2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書之翌日起,算至106年7月17日(本件第一審之送達地為臺中市北區,故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即已屆滿。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狀遲至106年7月21日始到達本院,此觀上訴人提出民事上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即明,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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