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0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60號
- 原告
- 佳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榕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嘉盈律師
- 被告
- 長信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慧玲
- 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民事庭106年度建字第7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乃主張依兩造間工程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情;然被告則抗辯原告施作之工程未全部完工,且縱屬全數完工,惟原告所為施作有瑕疵,被告因此委請他人修繕並支出修繕費用,自得主張抵銷,原告所為請求無理由等情。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7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