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102號
- 原告
- 洪愷謙即御盛企業
- 被告
- 志建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聰志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志建實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乃設在「桃園市八德區」,另被告游聰志住所地亦在桃園市八德區,有被告志建實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被告游聰志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本件移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