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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42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429號

原告
蕭雲廣
被告
佳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意臻
被告
吳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因起訴狀與言詞辯論筆錄所述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不同,請說明除基於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外,是否尚有請求有基於消費借貸、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又如係基於消費借貸、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請提出此部分之證據,及被告吳昭安有連帶保證之意思之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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