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4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463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金泰林鑄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克清
- 抗告人
- 許書榮
- 被告
- 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宏利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蔡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損害賠償」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票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