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5號
- 原告
- 宏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富
- 被告
- 政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顏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不足新臺幣1萬1,588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此裁定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為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