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5號

原告
宏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富
被告
政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顏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不足新臺幣1萬1,588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此裁定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為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