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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6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674號

上訴人
詠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承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繼民即利國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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