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6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674號
- 上訴人
- 詠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承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繼民即利國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