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748號上 訴 人 飛揚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元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曹江裕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0200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