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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748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748號

上訴人
飛揚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元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曹江裕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0200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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