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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7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793號

原告
昇承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賢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被告
高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陳報,因原告於105年11月1日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蕭錫振,其後於105年12月15日其法定代理人變更清算人何俊賢,則是否依法以書狀陳報承受訴訟,如是,並備繕本以利送達。又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如亦委任同一訴訟代理人,亦請提出委任狀,原告及被告兩造均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陳報,本件被告如未背信,則原告收取買賣雙方之仲介服務費6%之後,尚須給付被告多少獎金,依據為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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