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8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久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駿 康樵咖啡即陳旭騰 盧立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盧駿、康樵咖啡即陳旭騰、盧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