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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

給付承攬報酬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呂明坤

原告
波音亞仕得公證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弘
訴訟代理人
梁怡君
訴訟代理人
邵燕華
被告
漢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年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賠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96年7月9日簽訂「ISO 9001:2000驗證計畫書與合約」編號QM170/07(下稱系爭合約),委託原告依據ISO 9001負責執行品質系統驗證,系爭合約第九節約定:「本約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核印及/或簽署後隨即生效至證書核發之日起三年,期間單方不得任意終止,否則應依合約規定(第五節第⑴項之一:每伺候序評鑑費/Surveillance Fee TW$25,000/Certificates Fee TW$10,000)三年維護期間內應支付之所有驗證費用賠償另一方。」,原告依約於106年3月通知安排續評時間後得知被告欲終止系爭合約,期間多次聯繫協調,被告仍未依約於106年6月底前完成續評,被告應支付違約賠償金即換證費新臺幣(下同)50,400元、2次續評費各37,275元,合計124,950元。為此,爰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4,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對於系爭合約前文之解讀為錯誤,且尚未改版,被告可不接受新合約,但應執行舊合約。

二、被告則以:系爭合約前文即載明:「本合約之有限期限並未被界定,除非此證書必須被改版。」,係即若有改版時,雙方即須重新簽約,舊合約期限即視為消滅,而國際標準化組織已於2015年9月公布ISO版須再改版,故兩造應再重新簽訂新合約,否則舊契約應已失效,故原告亦有提出新的改版合約要求與被告重新簽約,然兩造對於改版之新合約並未有共識,故未再重新簽訂新合約,兩造舊合約應已消滅,兩造已無契約關係,原告請求為無理由。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96年7月9日簽訂系爭合約,委託原告依據ISO 9001負責執行品質系統驗證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ISO 9001:2000驗證計畫書與合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ISO尚未改版,被告可不接受新合約,但應執行舊合約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稱系爭合約前文載明若有改版時,雙方即須重新簽約,舊合約期限即視為消滅,而國際標準化組織已於2015年9月公布ISO版須再改版,故兩造應再重新簽訂新合約等語,並提出系爭合約及ISO9001:2015轉版輔導合約書各乙份在卷可稽,然觀系爭合約約定:「本合約之有限期限並未被界定,除非此證書必須被改版。」,係指系爭合約之有效期限至證書被改版為止,應可認定系爭合約之有效期限確實至ISO 9001證書改版而終止,而參酌被告所提出之ISO 9001:2015轉版輔導合約書主題即為ISO 9001:2015轉版輔導合約,並於1.1計畫緣起記載:「...漢秉公司2008年通過並取得『ISO9001:2008版品質管理系統』之認證,為因應2015年ISO9001轉版與提高企業競爭力...」等語,顯見被告於2008年係取得ISO 9001:2008版品質管理系統之認證,而2015年ISO 9001轉版為ISO 9001:2015版,是2015年ISO 9001有更新版本至2015版,而依系爭合約約定其期限至ISO 9001被改版為止,故ISO 9001既轉版為ISO 9001:2015版,則系爭合約業已終止,被告抗辯則屬有據,足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系爭合約既已終止,兩造亦未簽立新合約,故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24,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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