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106號 原 告 築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鵑如 訴訟代理人 蔡清宗 被 告 錦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木 訴訟代理人 陳連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2月12日承攬被告「臺中市高美濕地遊客服務中心、體驗館及停車場等景觀設施新建工程」其中免拆網模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約定實作實算。原告依約完成系爭工程提出請款,被告同意以104年10月19日 工程備忘錄作為計價依據,如說明三、依合約實作金額如下:(1)箭型欄杆:221*4500=新臺幣(下同)99萬4500元。(2)內牆增築:538*1400=75萬3200元。以上合計174萬7700元。另被告委託原告點工施工104年10月22日請款單合計3 萬532元。加計稅金8萬8912元,合計為186萬7144元,經扣 除被告已支付162萬2565元,被告尚欠尾款24萬4579元迄未 給付原告。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對被告抗辯所為陳述: (一)被告雖抗辯其自行雇工由宇勝工程行修補「箭型欄杆不平整」之工程瑕疵所支出之費用9萬7500元,應由原告承擔 ,又抗辯稱其雖已盡力修補,然因仍無法達到該工項品質規範之要求,而遭業主臺中市政府減價2萬1233元,並處 以6倍之違約金12萬7398元及品質管理疏失扣罰2萬元,就上開金額主張抵銷本件工程尾款云云;然而,兩造所議定免拆網模(RC牆)預算分析中,承攬項目僅有輕S型鋼骨 架材料、擴張網材料及該材料組裝工資等,不含支撐,故被告辯稱鋼網有支撐不足及完成後成品未能符合品質之上開箭型欄杆不平整之瑕疵,並非屬原告施作之項目,縱有瑕疵,亦應由被告自行承擔修補,被告據此瑕疵修補費用及違約金等主張抵銷,尚無理由。原告承攬施作之範圍僅為免拆鋼網,不含支撐,至澆注混凝土完成鋼網牆部分則為被告之施工範圍,而該鋼網牆倘因支撐不足導致灌漿後變形,又於牆面粉刷後仍不平整,以致箭型欄杆因此不平整而變形,均非原告之責任。系爭免拆網模完成後安裝並無問題,估價單所載免拆網模交付無誤後即可灌漿,但是否仍需安裝其他支撐,須由被告自行評估,係被告承攬業主之工程所需考慮承受之業務範圍,原告並未約定及保證系爭免拆網模毋庸其他支撐物即可使用,並非指交付免拆網模後即可這樣灌漿,仍需被告自己考慮預留是否需要支撐物,是否需支撐物係被告應承擔考慮的範圍;且兩造系爭合約本未包含支撐物之價格,故若上開瑕疵係因欠缺支撐物所致,亦非原告所應承擔。原告提供之免拆網模需要經過專業判斷,支撐之數量亦應有合格之技師判斷,被告於灌漿過程中鋼樑與樓板均已下塌,係屬被告於澆注混凝土時至施工不當所致,建築師函文亦載明係承造單位即被告於施作澆注混凝土時之施作誤差所致,否認建築師所指導致箭型欄杆不平整之因素係原告施作免拆網模所造成。(二)另按工程估價單第5條工程驗收約定:「甲方(即被告) 應會同乙方(即原告)或甲方於乙方工程進行中:依照圖示進行複驗,驗收無誤後即可灌漿」,被告之工地負責人陳連勝亦於回傳之工程估價單空白處以手寫加註「經議以4500元/平方公尺施作」,是原告於完成系爭工程時,被 告即應辦理驗收。對照工程設計監造單位即陳聖中建築師事務所函文載有「鋼構區箭型欄杆不平整之因素,為承造單位於施工澆置混凝土時之施工誤差」等語,可見灌漿前被告施工品質無虞,係被告進行灌漿時施工錯誤造成外環鋼樑及地板坍塌變形,進而導致外掛於外環鋼樑上之原告成品,連帶相對變形,故被告稱鋼構區箭型欄杆不平整之瑕疵,所衍生之責任應由原告負擔,顯非有據。兩造已於系爭工程完工後辦理驗收作業,完成交予被告後,被告均未對原告承攬之工程通知原告前往改善,而被告所指完工後之上開瑕疵既非原告之責,自不得以工程有上開瑕疵為由拒絕給付承攬報酬或主張抵銷。 (三)又被告抗辯施工期間衍生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費用,原告依比例應分攤7470元,被告亦主張抵銷;依施工期間所衍生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費用由工地協議組織會議經雙方決議攤提比例特定條款第4條約定,105年4月11日第4期估驗請款單有載明原告應分攤2550元之營建廢棄物處理費用,另105年12月9日第5期估驗請款單有載明原告應分攤4920元 之營建廢棄物處理費用,以上合計7470元,被告主張抵銷云云;惟上開特定條款既約明應經雙方決議攤提比例,然原告並未委託被告代為處理垃圾,工程中兩造亦無達成任何攤提比例之協議,是被告主張以此金額為抵銷,亦非有據。 三、被告則以:下列情詞,以資抗辯。 (一)原告雖承攬系爭工程並施作完成無訛;然原告所施作之鋼網有支撐不足及完成後之成品未能符合品質之瑕疵,此見工程設計監造單位陳聖中建築師事務所函文載明「網構區箭型欄杆不平整」可參,而該瑕疵於施工中經被告催請原告補救改善,原告皆已非伊施工瑕疵為由拒絕修繕,然箭型欄杆鋼網牆本身應有強度及支撐方式,以防止灌漿時軀身變形,故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是依工程承攬合約第12條第2項及切結書第10條第2及4項之約定,所餘工程款, 原告應無條件放棄充作修補工程之用,是原告主張之工程款債權24萬4579元應予抵銷,而不得再向被告為本件請求。系爭工程因屬高空作業,施作較為麻煩,故選用免拆式鋼網牆施作,如尚須支撐,當直接選用木模施作即可,何須變更為免拆網模,而於鋼構工程施作外牆鋼網時均係以免拆式鋼網施作,均未做任何支撐,此為慣例,如需補強亦係由提供免拆式鋼網之單位提供補強;況兩造工程估價單第5條約明「驗收:依照圖示進行複驗,驗收無誤後即 可灌漿」,此該工程估價單為系爭合約內容之一,可見兩造有約明系爭免拆鋼網模不用再為任何支撐,且原告之FB網站亦說明免拆網模灌漿可完全取代傳統板模,可見「免拆鋼網模即可灌漿」之鋼網工法施作毋庸再另為支撐甚明,故原告承攬之系爭免拆網模本應具有足夠之強度支撐澆注混凝土之重量,不致使混凝土未乾無強度時導致施作之牆面變形,此部分屬原告之施作範圍,而原告所施作完成免拆式鋼網因就混凝土之支撐強度不足,導致被告澆注混凝土後,混凝土未乾時,該免拆式鋼網就變形,且使網構區箭型欄杆發生不平整之情,是應由原告承擔上開瑕疵。(二)被告主張抵銷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1)原告工程款應扣減2萬1233元,並賠償被告14萬7398元, 合計16萬8631元。因原告拒絕修補上開瑕疵後,被告遂自行雇工修補,支出費用9萬7500元,此有宇勝工程行之估 驗請款單可證;又被告雖已盡力修補,然因仍無法達到該工項品質規範之要求,而遭業主臺中市政府減價2萬1233 元,並處以6倍之違約金12萬7398元及品質管理疏失扣罰2萬元。依上開合約及民法第229條、第493條及第495條等 規定,原告工程款應扣減2萬1233元,且應賠償被告上開 違約金及扣罰款合計14萬7398元,以上合計16萬8631元。(2)施工期間衍生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費用,原告依比例應分攤7470元,被告亦主張抵銷。依特定條款第4條約定施工期 間所衍生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費用由工地協議組織會議經雙方決議攤提比例,而105年4月11日第4期估驗請款單有 載明原告應分攤2550元之營建廢棄物處理費用,另105年12月9日第5期估驗請款單有載明原告應分攤4920元之營建 廢棄物處理費用,以上合計7470元,被告主張抵銷。 (三)綜上,被告可主張抵銷之金額為27萬3601元,是原告主張之工程尾款24萬4579元,經抵銷後,原告即不得再請求被告給付,故原告之訴應予駁回。並聲明:(1)原告之訴 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合約,由原告負責施作交付免拆網模等,並約定實作實算,原告依約完成並交付免拆網模予被告提出請款,被告同意以104年10月19日工程備忘錄 作為計價依據,如說明三、依合約實作金額如下:(1) 箭型欄杆:221*4500=99萬4500元。(2)內牆增築:538*1400 =75萬3200元,以上合計174萬7700元。另被告委託 原告點工施工104年10月22日請款單合計3萬532元,加計 稅金8萬8912元,合計為186萬7144元,經扣除被告已支付162萬2565元,被告迄今尚欠尾款24萬4579元未給付原告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合約、工程備忘錄、104年10月22日請款單及發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57頁),此部分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先認定為真。 (二)然被告仍辯稱原告所施作之鋼網因有支撐不足及完成後之成品未能符合品質之瑕疵,因原告拒絕修補上開瑕疵後,被告遂自行雇工修補,支出費用9萬7500元;又被告雖已 盡力修補,然因仍無法達到該工項品質規範之要求,而遭業主臺中市政府減價2萬1233元,並處以6倍之違約金12萬7398元及品質管理疏失扣罰2萬元,而原告承攬之系爭免 拆網模本應具有足夠之強度支撐澆注混凝土之重量,不致使混凝土未乾無強度時導致施作之牆面變形,且於鋼構工程施作外牆鋼網時均係以免拆式鋼網施作,均未做任何支撐,此為慣例,如需補強亦係由提供免拆式鋼網之單位即原告提供補強,此部分屬原告之施作範圍,況兩造工程估價單第5條約明「驗收:依照圖示進行複驗,驗收無誤後 即可灌漿」,且原告之FB網站亦說明免拆網模灌漿可完全取代傳統板模,可見「免拆鋼網模即可灌漿」之鋼網工法施作毋庸再另為支撐,是原告應賠償被告上開違約金及扣罰款合計14萬7398元,加計修補費用合計16萬8631元,被告自可主張抵銷等情,並提出工程設計監造單位陳聖中建築師事務所函文載明「網構區箭型欄杆不平整」及宇勝工程行之估驗請款單、原告106年1月12日存證信函、臺中市政府106年4月17日函文載明違約金及扣罰款合計14萬7398元、宇勝工程行估驗請款單及點工分攤表、原告105年4月11日第4期估驗請款單、105年12月9日第5期估驗請款單、原告FB照片及系爭工程之工程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61至78頁及第95至98頁);然此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上情。經查,審之原告所提被告傳真予原告之免拆網模(RC牆)預算分析中乃載明「項次共5項;品名為輕S型鋼骨架材料、擴張網材料、輕S型鋼骨架材料及擴張網材料組裝工 資、五金資材、小搬運;總結成本為950元/平方公尺;未稅。」等情無訛;另經被告公司之工地負責人陳連勝於空白處以手寫加註「經議以4500元/平方公尺施作」之工程 估價單中亦僅載明「工程品名為免拆網模、鋼筋配置工資。…」等情,而該等工程品項中確實均未註明原告應就系爭免拆網模提供任何支撐物之品項及其費用無訛,此亦為被告所不爭,並有原告所提上開免拆網模(RC牆)預算分析及工程估價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4至86頁),已堪認原告主張原告業已依約完成交付免拆網模予原告,倘若被告據此施作鋼網牆時仍需支撐以防發生鋼網因支撐不足導致發生完成後成品未能符合品質之上開箭型欄杆不平整之瑕疵,因非兩造約定原告施作之項目,縱有瑕疵,亦應由被告自行承擔修補,被告據此瑕疵修補費用及違約金等主張抵銷,尚無理由等語,核非無據。再者,被告固以系爭工程估價單載有免拆網模驗收後即可灌漿等情、原告之FB照片及業界慣例為據,主張原告承攬之系爭免拆網模本應具有毋庸支撐物即足以承受混凝土澆注時之強度,是其於鋼網牆面施作澆注混凝土時使用該免拆網模,而未另行使用支撐,其後因欠缺支撐導致鋼網牆變形,應屬原告承攬免拆網模所造成之瑕疵等情;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 有明文,則被告自應就其所述上情為業界慣例等情,負舉證責任。而查,被告所舉兩造間工程估價單中雖載有「免拆網模驗收後即可灌漿」等字樣,且原告之FB照片亦有相關免拆網模組立及載明取代傳統木模之情無訛,固為原告所是認;然觀諸上開證據,該估價單既未敘明支撐等相關配套為何及應由何人承擔,又使用免拆網模是否即無庸其他支撐,且原告之FB照片亦未提及與保證灌漿時即毋庸再行任何支撐,則被告逕以系爭工程估價單及原告FB照片所載上情為證,抗辯兩造有約明使用免拆網模即毋庸再為其他支撐即可灌漿云云,已非有據。又以,被告就其所指上情應屬業界慣例一節,迄未曾舉證以實其說,則被告空言抗辯該免拆網模本應具備承受混凝土灌漿之強度,毋庸另為其他支撐,此為慣例,是縱另需支撐即同屬原告承攬系爭免拆網模之範圍云云,亦非可取。況查,本件經兩造聲請通知證人即系爭工程設計監造單位陳聖中建築師到庭為證後,業經證人陳聖中建築師具結證稱:「(問:被告稱鋼構工程施作免拆網鋼模不需要再作其他支撐,就應該要能支撐灌漿的強度重量,是否正確?如不需要支撐,如何判斷?)原告這樣問,我無法清楚回答。我是本件工程的監造人,我是依照兩造的施工圖說進行監造,系爭施工圖說免拆網鋼模是沒有設計支撐物,施工圖說是蓋用被告公司的章,是何人提出我不知道。若現場施作有要支撐物,必須在施工圖說上畫出。兩造間如何約定我就不清楚,依照常理,灌漿都需要支撐。業界中有聽過免拆網鋼模,但我沒有設計過,應依施工的特性來決定需不需要補助支撐或全部支撐,這決定是營造廠提出分項施工計畫給我們審核,本件部分應該是被告提出計畫給我們審核,分項施工計畫可能有提出,但有無提到需否支撐物,我還要回去查明。對於業界使用免拆網鋼模部分是否就完全不需要支撐物,是要從施工的位置及重力來判斷,例如樓板就要支撐,傾斜也要支撐,垂直就不需要支撐(應該要從施工特性來決定,並非絕對不需要)。就本件而言因為我並非專業營造人員,無法回答這個問題,需要由專業營造人員來判定,從照片來看,本件我們有開立不合格改善追蹤,現場稽查缺失改善,最後市政府有罰被告,被告部分有施工不平整的情形。從104年4月施工照片是有看出有支撐(庭呈施工照片及稽查缺失表),當時澆注混凝土時,此部分是有支撐物,但是由兩造何者去支撐我就不知道。(問:在不需要支撐的情形下如何判斷?)一般而言,支撐都會做好計算,請專業者做專業計算是否支撐或免支撐,此部分一定要有的資料,如營造廠做樓地板支撐時,都要提出應力計算式及符合勞安法規,送監造單位備查,不需要支撐也需要提出計算式,確定是不需要支撐的。(問:系爭工程鋼構區箭型欄杆不平整位置及範圍?)不平整範圍部分是由我發函給臺中市政府,詳如我發文給臺中市政府之公文。附圖三、四就是位置及範圍。(提示原證七原告拍攝、原證九原告制作的圖說,問:系爭工程2樓底板、外環 鋼樑有下塌變形,是否正確?)我不知道這裡有下塌。(問:系爭工程免拆網鋼模溝件電焊固定於鋼樑結構上(原證十),因鋼樑結構(2樓底板、外環鋼樑(提示原證七 原告拍攝、原證九原告制作的圖說有下塌變形)下塌扭轉變形,導致免拆網鋼模相對位移變形(原證九)是否正確?)應該是,原告所說有道理,但我不能講是百分之百如此。(問:如果原告的免拆網鋼模架在鋼樑結構上,而鋼樑結構變形下塌,免拆網鋼模是否會位移變形?)會的。這是一定會位移變形,因為是連動。因為鋼筋有植入樓板,所以樓板有下塌,所施作的欄杆也會跟著位移。(問:箭型欄杆的灌漿的方式,我們是分次灌漿,是樓地板先行灌漿,再進行箭型欄杆主體灌漿,原告稱樓板灌漿鋼樑下塌,會導致箭型欄杆變形,此部分,你開具欄杆變形不平整缺失罰單時,是否在灌漿箭型欄杆主體時,才造成變形,並非樓板下塌時就已經變形?)監造單位開立箭型欄杆不平整,是結果論,因為我們只看結果,樓地板灌漿後後有無下塌我不知道,且下塌後到底有無造成箭型欄杆主體變形的過程,我並沒有看到,我不知道欄杆主體變形的原因我就不清楚。所以我是開立不平整缺失改善,未能達到美觀平整。(問:你發給臺中市政府函文中說明第二大點第二小點曾表示箭型欄杆不平整因素為承造單位於施作澆注混凝土時施工誤差所致,此部分是何意思?)是承造單位的問題,如我函文所示,施作混凝土施工誤差部分是指結果有誤差,但實際上造成的原因不知道,依據規範09220章節,水泥、砂漿粉刷平整之許可差不可超過正負6mm,因為本件部分有超過此範圍,針對超過部分開出扣罰及開缺失單。所以欄杆不平整所造成的因素還是要看兩造部分如何約定,我們只是結果論,因為要對營造單位扣罰,所以要指明是營造單位的誤差。每天都有照片,施工日誌每天都應要拍照。我是施工完後去拍攝。我們是灌漿後發現不平整才開立,被告有無就細部拍攝照片我就不清楚,這要向市政府調取相關資料確認。(問:箭型欄杆第1次 灌漿的位置,被建築師判定不平整的位置為何?)詳如公文附圖。」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115頁背面至第11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益徵被告辯稱免拆網模本應具有承受混凝土澆注之強度,無庸再為任何支撐,此為慣例云云,並非有據,且堪見本件施工圖說中免拆網鋼模部分確未設計支撐物,而該施工圖說係蓋用被告公司章提出予監造單位,若現場施作有需要支撐物,必須在施工圖說上畫出,依常理而言,灌漿都需要支撐,應依施工特性來決定需不需要補助支撐或全部支撐,此決定應為營造廠即被告提出分項施工計畫予監造單位審核為之等情無訛,從而,原告辯稱使用免拆網模灌漿時是否另需要其他支撐,本屬營造廠即被告應自行考慮評估之施工範圍,並非原告承攬系爭工程之範圍等語,洵屬有據。準此,兩造對於被告因該工程有箭型欄杆不平整之情而遭業主扣罰及扣取違約金,並委由宇勝工程行修補該瑕疵而支出上開費用,又該箭型欄杆不平整之因素係因免拆網鋼模並無其他支撐物即灌漿所致等情,既均不為爭執(見本院卷第117頁背面及第118頁),則核諸兩造並無約定及保證系爭工程之免拆網模應具備毋庸支撐即可灌漿而足以承受混凝土澆注時之強度,又系爭工程價額中亦未包含支撐之工程品項,且究否仍需配置其他支撐係屬營造單位即被告於施工前所應考量及提出施工圖說以供業主審核之範圍,並非原告就系爭工程所需施作之項目,亦經本院審認如前,當足認被告使用免拆網鋼模進行混凝土澆注時,因未配置其他支撐物即灌漿所致之該箭型欄杆不平整之情,應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本當由被告自行修補瑕疵及承擔業主之扣罰,尚非原告承攬系爭工程之瑕疵所致,自無從要求原告承擔,甚為明確。基上,被告主張以上開修補費用及業主扣罰金額共計16萬8631元為抵銷云云,尚嫌無憑,無從准許。 (三)另被告復抗辯施工期間衍生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費用,原告依比例應分攤7470元,被告亦主張抵銷;依特定條款第4 條約定施工期間所衍生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費用由工地協議組織會議經雙方決議攤提比例,而105年4月11日第4期 估驗請款單有載明原告應分攤2550元之營建廢棄物處理費用,另105年12月9日第5期估驗請款單有載明原告應分攤 4920元之營建廢棄物處理費用,以上合計7470元,被告主張抵銷云云;惟則,核諸上開特定條款既係約明「施工期間所衍生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費用由工地協議組織會議經雙方決議攤提比例」等語,足見垃圾處理費用尚需經兩造決議攤提比例為何無疑。而審之被告所提上開估驗請款單既非兩造就垃圾處理費用攤提比例所為之決議,為兩造所不爭,復原告亦主張伊未委託被告代為處理垃圾,工程中兩造亦無達成任何攤提比例之協議等語,而被告則未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再行提出其他舉證以實其說,則被告主張逕以該估驗請款單中其單方所載之金額合計7470元為抵銷,自非有據,無可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兩造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4萬457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主張以上開瑕疵修補等金額與其上開積欠之尾款互為抵銷,尚嫌無憑,難為准許。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自106年3月23日起(106年3月22日收受,見司促卷第31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