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8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13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135號

原告
廖宏章
被告
周淑媚
被告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宏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其中百分之八十七由被告連帶負擔;其中百分之十三由被告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宏明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分別持有①被告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佳公司)所簽發,經被告周淑媚、黃宏明背書,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支票乙紙;②被告順佳公司所簽發,經被告黃宏明背書,票面金額為11萬5200元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乙紙(下合稱系爭2紙支票),惟屆期於附表所示提示日經提示,竟均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理由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其分別持有被告順佳公司所簽發,經被告周淑媚、黃宏明背書,及被告順佳公司所簽發,經被告黃宏明背書之系爭2 紙支票,然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 份為證,核與各該原本相符。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聲明與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亦為票據法第96條第1、2項所明定。依同法第144 條規定,此亦準用於支票。本件被告順佳公司既係系爭2 紙支票之發票人、被告周淑媚、黃宏明分別為背書人,原告則為執票人,已如前述。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分別請求①被告應連帶給付票款80萬元;②被告順佳公司、黃宏明應連帶給付票款11萬5200元,及均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後之106年4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 款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萬0020元 ,分別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其中87% ;由敗訴之被告順佳公司、黃宏明連帶負擔其中13%。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提示日(即│票面金額  │付  款  人│背 書 人│ 票據號碼 │
│    │                      │          │利息起算日│          │          │        │          │
│    │                      │          │)        │          │          │        │          │
├──┼───────────┼─────┼─────┼─────┼─────┼────┼─────┤
│ 1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3月31│106年4月7 │新台幣80萬│合作金庫商│周淑媚、│NY0000000 │
│    │                      │日        │日        │元        │業銀行精武│黃宏明  │          │
│    │                      │          │          │          │分行      │        │          │
├──┼───────────┼─────┼─────┼─────┼─────┼────┼─────┤
│    │                      │106年3月17│106年4月6 │新台幣11萬│合作金庫商│黃宏明  │NY0000000 │
│ 2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        │日        │5200元    │業銀行精武│        │          │
│    │                      │          │          │          │分行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